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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更新时间:2021-03-08

《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解读】

这五个条文,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实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基本框架设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填补了我国继承领域立法长期以来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空白[3]。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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