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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家庭及财产处置的影响
朱桂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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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6年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共包含“总则”、“物权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编”七个部分,共计一千二百六十条。民法典的内容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为了保证民法典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多部有关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对于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我国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和调整对于财富管理和传承会有哪些重要的影响呢?这一期我们就选择了几个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婚姻家庭的角度给大家进行分析,提供建议。

(一)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2020年我国结婚率与离婚率的比例为39.33%,也就是说每十对夫妻结婚,同时就有四对夫妻离婚。中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呈增长态势。婚姻风险已经成为国人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之一。高净值人士的离婚问题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所持有的资产不仅仅包括现金、固定资产,还包括大量公司的股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因此,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婚问题不仅仅是家庭破裂、财产受损,更是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甚至影响公司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不仅仅是夫妻家庭内部的问题,更是公司股东层面股东变动的问题,因此,股权的分割不仅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要符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于夫妻离婚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分割的规定,对原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应当满足更多的条件,即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而“同等条件”不仅仅包括同等的价格,还包含支付方式、期限、数量等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夫妻中不直接持有股权的一方,如果在离婚时想成为公司直接持股股东,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直接持股一方同意向配偶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2、除直接持股一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对于非直接持股的一方来说,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是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获得了公司的股权,如何与公司其他股东达到“人合性”、共同经营好公司,也是其面临的一大棘手问题。

为了避免夫妻离婚时对婚后投资的股权进行分割导致公司经营层变动、甚至失去控制权的极端情况,我们建议采用以下方式:

1、夫妻双方在婚姻内对外进行投资时,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进行约定;

2、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对于向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进行限制;

3、在离婚时,保留由持股一方继续持有股权,由持有股权的一方 对配偶进行相应补偿。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产,不一定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时安家置业是我国传统。可是年轻人在结婚时往往自有资金较少,面对现在动辄万元以上的房价,只能由父母出资给与帮助。因此,结婚时父母出资购房成了很多家庭的“标配”。从我国传统的家族传承文化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一般不会对孩子及其配偶约定该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予,更别说约定赠与对象是己方子女还是夫妻双方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房价的过快增长,一些大城市出台了相关的限购政策。父母也未必具备在当地购房的资格。所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往往都会登记在子女名下。

根据原有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在一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此一来,一旦子女出现婚姻出现危机或其他家庭原因,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子女与配偶之间很可能就此类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加之近十几年房屋价值大幅度上涨,房产已经成为城市家庭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普通家庭价值最大的资产,围绕房子问题产生家庭矛盾的社会现象日益突出。

2001年至2011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二)(三),专门就《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其中《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专门针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多纠纷争议的“婚后由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的权属性质”问题进行了特别约定,结合出资时间、出资比例、产权登记、赠与的意思表示等多种因素,对出资及房产的权属性质进行了规定。

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调整,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相较于此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该条解释对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性质认定并无变化,即在父母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相对应的房屋份额也应当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相比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这里所说的“约定”,既可以是是约定出资的性质,也可以约定房屋的权属。举例来说,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可以约定父母的出资是借款,也可以约定为赠予,或者约定为家庭投资。当然,也可以约定父母出资所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父母或子女所有,或者约定房屋所有权为共有,还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各自份额。

如果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置了房产,但是并没有约定出资的性质和房产权属的性质,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那么,父母的出资就应当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受赠的财产。该房产即子女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时代,为了避免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因房产问题产生争议,尤其是因为子女婚姻问题给出资一方的家庭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方式:

1、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父母出资的时间尽可能放在子女结婚之前;

2、如果父母的出资时间是在子女结婚后,应当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出资的性质为借款,并保留关于表达借款意思的证据,未来可根据子女婚姻稳定程度决定是否追索该部分借款。

3、父母在出资后可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求按出资比例登记为按份共有;

4、通过子女夫妻之间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5、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出资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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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