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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厚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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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3-02

导语

日常经营中经常出现买卖双方口头约定后,双方认真履行了各自义务的现象,这是双方诚信经营的良好结果。但也如一方违反约定,守约方权益该如何实现,此涉及法律中“事实合同”的相关规定。

事实合同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学习事实合同的概念。

案号

(2013)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要点

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借款支付行为,但结合证据能证明借款关系已实际发生的,应认定双方借款关系已经成立。借据签订时间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已实际发生并成立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6年,实业公司向典当公司出具1亿元的借据。此后,典当公司委托六家单位将共计9100万余元先后汇入实业公司及其指定的贸易公司账户。六家汇款单位均出具了受托证明,实业公司及贸易公司分别出具了《代收函》和《收款通知函》。经鉴定,借据上实业公司盖印形成时间应为2008年以后。

法院认为


作为认定本案借款关系基础的借据表明,借款关系发生在典当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但根据银行相关汇款凭证显示,案涉借款实际是由六家单位直接汇入实业公司及贸易公司账户。对此,六家实际付款单位均出具证明,证实其系接受典当公司指令付款,实业公司及贸易公司则分别出具了《代收函》和《收款通知函》,表示贸易公司所收款项为实业公司向典当公司的借款。债务人实业公司亦认可其与典当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

典当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虽无直接的借款支付行为,但结合上述证据,本案借款关系已实际发生,应认定双方借款关系已经成立。借据签订时间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已实际发生并成立的认定。③由于典当公司以非自有资金向实业公司提供借款的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

结语

《民法典》出台后原《合同法》36条、37条现在合并修改为《民法典》四百九十条

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现如今日常生活、经济交往、经营贸易等诸多方面的事实合同大量出现,此规定亦能更好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最大的实际意义在于尽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励交易。这与我国合同立法的宗旨和本意也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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