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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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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捡来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更新时间:2021-03-01

【利用捡来的身份证注册公司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李某在其父亲、朋友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二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向工商注册部门办理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为张某、李父。后被张某发现,李某通过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变更为李父。同年,李某又使用捡来的吴某的居民身份证,通过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父变更为吴某,公司股东变更为吴某、李父。

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给他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公司被判处赔付人民币约19万元。因该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导致吴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车站过安检时被安保人员扣留。

法院认为李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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