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常年在珠三角沿海城市务工,20201年春节后,张先生的哥哥在佛山市禅城区一家油库做货车押运工人,公司提供宿舍给张先生哥哥和一名司机住宿,2021年1月10日,张先生的哥哥突然被禅城区公安分局的警察带走,后被刑事拘留,一家聘请一名律师会见,律师会见了解到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张先生的哥哥的邻居王兵又三次找他,并且在张先生哥哥的宿舍吸食毒品,邻居王兵已经指认了他容留吸食毒品的行为,但是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都不是张先生的哥哥提供,张先生向本律师咨询有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规定,我接待张先生后认真听取他的咨询问题,耐心为他解答法律问题,我并告诉他,如果他哥哥属于自己使用并管理的宿舍,在宿舍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如果没有驱赶出去的,不管是否有没有提供毒品或吸食毒品工具,都可能会被认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具体案件情节还有经过阅卷后才能分析是否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张先生听完我的解答后,表示很满意,并表示感谢。
立案标准
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点据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