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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律师
贵州
从业11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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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当事人的权益顺利实现
更新时间:2021-02-25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预示着:明明供应了货物,却得不到货款。

来的时候,委托人带来了案件材料,包括合同、供货单,还有对账单以及对账视频等。律师查看资料后,也觉得奇怪,就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而言,有对账单、对账视频,对账清楚的情况下,委托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该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但凡事总有缘由,是什么原因导致一审的败局?是否上诉以及上诉能否得到支持?按自己的办案风格,不判断清楚,是不轻易接案子的。

认真思考,一审败局当怪谁?

办案的律师认真阅读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不支持委托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主要的理由在于:有合同,但只加盖了项目章,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无法辨认;有对账明细和对账视频,但无被告公司盖章,对账明细签字人员身份不清,对账视频的地点不是被告公司注册办公地址;有供货单,但对供货单签字人员,委托人在一审中无法说明就是被告公司人员。

按照办案习惯,律师还查看的一审的庭审录音录像。从录音录像看,审理中,委托人出庭人员对合同上被告委托代理人签字是谁无法回答;对视频中反映的门牌显示的公司不是被告公司无法解释。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委托人在一审中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该说一审基于现有证据,判决似乎没有问题。但既然有大量的送货单,还有对账单、对账视频,从常理上讲,如果不是受被告安排,委托人也不可能去到这个地方对账,相关人员也不会在对账单上签字。供货是真实的,上诉应该是可行的,但难在如何把问题说清楚,把事实还原清楚。

多方求证,层层包围,还原事实

经过分析,本案的关键,签收人员的身份如何确定?对账单上签字的人员和被告公司是何?对账视频反映的某公司的办公地点是不是被告公司的办公地点?如果签字人员和对账视频的地点都是被告公司的,那么对账明细的效力就应当得到确认。

对于供货单上的签收人员,共有五个。为了还原事实,律师建议委托人分别找到这些签字人员,并向法庭申请出庭作证。在签字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明了供货单上货物送到了被告承建的工地,签收人员是项目部人员,代表被告签收的事实。

对账单上签字的人员和被告公司有没有关系?这查证起来确实困难。但经过认真分析得出结论,从通常情况下,如果签字人员和被告公司没有关系,当事人找他对账,他完全会拒绝,而且从对账视频看,其电脑上确有被告与当事人之间交易的账目,很显然,其实受被告公司安排与委托人对账的。只是要解决的是,怎么证明签字人员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公司股东、负责人也是对账视频门牌反映的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更加坚信,两者之间必有关联。

办案律师调取了与被告公司及对账视频反映的公司所涉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并查阅了涉及这些公司的近30件裁判文书。从工商档案、企业年报和裁判文书入手,发现这些公司之间工商登记时申请办理人员、财务人员、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交叉的情况,被告公司的员工同时也作为其他关联公司的员工出庭应诉,年报中所留的财务人员的电话也是交叉的。通过工商档案和裁判文书,可以说明,被告和签字人员所在公司之间财务人员是共用的。

对账视频反映的某公司的地点是不是被告的办公地点呢?被告公司的注册地确不是对账视频反映的地点。但通过研究发现,被告公司与对账视频中门牌反映的公司,两公司在工商档案中所留的电子邮箱是一样,固定电话也一样,同时发现被告公司在年报中填报的地址也是对账视频中公司的地点,足可以说明,对账视频反映地点也是被告公司的办公地点。

事实面前,虽仍狡辩,已难逃责任

二审中,被告公司出庭人员仍然狡辩:合同没有盖章,签字人员不是公司员工。即便面对大量的工商档案、裁判文书以及供货单上签字人员的证人证言,对法庭询问对账单签字人员是否是公司人员、和视频中反映的公司有无关系,均以不清楚搪塞。甚至对“公司办公地点在哪里”,也是回答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但事实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已经还原,被告的狡辩终难让人相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本案能“反败为胜”,主要在于严密的思考、精准的检索、多方的求证,也说明在案件代理中,律师认真负责的精神和扎实的专业技能的重要性。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对于事实的证明非常重要。当事人不要抱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路,要记得事实需要用证据说话!尤其是代理律师,更应该将每一份书面资料进行详细的阅读研判,不怕困难、不怕麻烦,多做准备。事实上,只要权益正当,多做工作,把事实讲清楚,是有助于裁判人员作出判决,不仅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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