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级别统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子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可是,关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子或有其他景象,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首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方便审理的案子,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一般适用一般地域统辖“原告就被告准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被告脱离户籍地点地至起诉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人民法院统辖。
(1) 一般景象;
(2) 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3、由“原告地点地”法院统辖的七种景象:
(1)对不在国内寓居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许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拘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对错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被告无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寓居地的法院统辖。
4、离婚诉讼统辖的特别规则(涉外离婚规则):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法院统辖。
离婚案子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去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令中就有多种规则。但一般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准则,也便是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许正在被拘禁的,那么原告方也能够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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