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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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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2-05-26

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等可申请救助,最多可获得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的总额。
  这个办法是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法院等8部门近日联合签发的。它标志着山东省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从此有了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将得到及时救助。
  根据这个办法,各级党委政法委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审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或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申报、救助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整个救助工作遵循生活紧迫急需、一次性救助、随案管辖三项原则。
  办法规定,救助资金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发放,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等为辅,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根据这个规定,凡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都可申请救助。

救助金额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的过错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实际困难等因素确定。具体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个月至24个月的总额之间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总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金或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社会救助,有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的;2.刑事案件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3.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办案机关以外的机关申请的;4.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又申请的;5.其他不应提供救助的。

《办法》规定,救助的提起方式为办案机关依职权提起和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两种。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申请救助,由相关机关进行审查。
救助金一般以现金形式发放,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或同意的,也可发放实物。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日内向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如果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由提出救助意见的办案机关进行追偿,所追偿资金返还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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