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受理范围:经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或家属。
三、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1份;
2、伤残等级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发票原件,用药清单各1份;
4、乐陵市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1份;
5、其他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裁决、伤残津贴领取证、遗属补助领取证等个1份。
四、工作流程
1、每月10-16日由参保单位办事人员带上述材料到乐陵市工伤保险处工伤科窗口审核。
2、持相关资料到乐陵市工伤保险处审核窗口进行医疗费用审核。
3、持相关资料到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领取支付单据。
4、持相关资料到乐陵市工伤保险处复核窗口复核。
5、到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支付待遇。
五、生育保险办理依据:
1、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2、《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六、受理范围:乐陵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七、申报材料:
(一)生育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生育保险备案表、待遇申报表各1份;
3、生育医疗费原始收费收据;
4、剖宫产或难产剖宫产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口的须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须提供《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计生手术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生育保险备案表、待遇申报表各1份;
3、生育医疗费原始收费收据1份;
4、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八、工作流程:
(一)生育医疗费申报
1、在乐陵市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费持乐陵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申报表在生育保险处窗口办理待遇审核。
2、乐陵市以外生育的待遇申报:
(1)生育保险备案表、待遇申报表各1份;
(2)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凭据各1份;
(3)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各1份;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分娩期并发症及剖宫产的,须提交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相关医学证明各1份;
(5)结算孕期检查费的,需提供孕期检查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原始收费收据、所在单位的证明各1份;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的,提交《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他人代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生育津贴待遇申报
用人单位、享受人员或委托人带齐申报材料于每月10-16日(生育申报须于生育产假结束后办理)到乐陵市生育保险处窗口审核,本月底财务科支付待遇。如超过本月16日进行申报审核的需下月月底到本局财务科进行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