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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吉林省-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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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担责
更新时间:2021-02-03

夫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发生事故由夫妻共同担责。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修缮房屋,丈夫雇请小 工。王刚和李芬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在村里建有住宅。时隔多年, 屋顶开始渗水,需要进行修缮。同村的老陈会些泥瓦匠手艺,王刚便找到老陈,请老陈前去“做小工”修缮屋顶,约定报酬为每天150元。其后,老陈便前往王家做工。 有一天,老陈在攀爬王刚提供的木梯 准备登上屋顶时, 木梯突然断裂,老陈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担责,老陈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老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王刚夫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老陈系王刚所雇,无权请求其赔偿。 法院审理后,

判决王刚和李芬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然是王刚出面雇请老陈修缮屋顶,但是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因此,王刚与李芬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老陈攀爬王刚提供的木梯登上房顶是其完成劳务的必须过程,却因木梯断裂跌落受伤,对此老陈无过错,应由王刚、李芬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作为“东家”,在接受劳务过程中,要尽到防范风险、妥善管理的义务;作为“小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规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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