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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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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1-02-02

甲方: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3组1号,身份证号51302919XXXX6295,联系电话:

乙方: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6286,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4组

甲方陈某某与朱某某合伙承包的耕地,耕地用于种植药材,甲方陈某某和朱某某雇佣乙方为其干活,具体为收割药材, 2019年12月3日乙方在干活时受伤,当日送往大竹县天城镇卫生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食指、中指、无名指中节皮肤裂伤,右食指桡侧神经损伤。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受伤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陈某某一次性赔偿乙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大写:伍仟元。

二、上述赔偿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2000元违约金,大写:贰仟元。

四、若乙方受伤,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的金额多余或少于甲方赔偿的金额,则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补足差额部分或者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差额部分。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甲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享有向朱某某主张赔偿款的权利,赔偿金额为5000元。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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