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更新时间:2009-02-1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生效,笔者就条例的主要规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了解读。
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良后果
1、 自用工之日起不满或满一个月内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对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处罚,因此,一个月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宽限期。
若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满或超过一年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内容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建立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可能面临2000-20000元罚款。
三、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此,打消了此前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的不正确理解。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 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解除
1、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劳动者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然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非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 关于劳务派遣
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利益完全被绑定在了一起。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以处以每人1000-5000元罚款,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的,可以处以每人1000-5000元罚款,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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