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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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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中矿主涉嫌的罪名分析
更新时间:2009-02-18


煤矿事故成为我国近几年中多发事故,全国各地发生的矿难在媒体中几乎天天见诸报端。矿难发生后矿主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负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近期代理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恒达煤矿透水事故(13人被困井下),该煤矿的矿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笔者的以下文章只从《刑法》中的法律规定来讨论煤矿事故中矿主可能涉嫌的罪名及各罪之间的区别。矿难发生后,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矿主可能涉嫌以下几个主要罪名:1、非法采矿罪 2、破坏性采矿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非法采矿罪 与 破坏性采矿罪 的区别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前者的当事人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者的当事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只是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的区别

1、前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事故发生,后者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事故发生。

2、前者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后者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宋云峰 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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