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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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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一个重大变化
更新时间:2021-02-0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概无效,不再区别是否是信贷资金,也不再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个构成要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是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应予以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9条规定:“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因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出借人的资金确实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就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认定标准比较简单明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附:最高法《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00号(财税金融类3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综合考虑借贷双方需求,以及我国当时的市场价格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市场改革因素后,2015《规定》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为标准的利率保护上限。


《规定》实施以来,在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与指导法院审判实务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逐步衍生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2015《规定》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进一步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沟通,尤其考虑到,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于2019年4月出台《关于开展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3月1日会同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于2020年6月1日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规定》作出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更好地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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