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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法之—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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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法之—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刘建平 律师

期盼已久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由国务令第514号文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对我们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福音,这意味着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劳动者带薪休年假的权利。尽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这一规定珊珊来迟,直到十三年后的今天,才把纸上的权利变成劳动者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
此条例在适用主体上明确了各类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企业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能享受带薪年假。但是法规没有明确连续工作是指劳动者在现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还是劳动者曾经在一个或多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有。个人认为,劳动者不管在什么单位,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但是在具体用人单位上,估计会出现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约定,如新进员工必须签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过了试用期等等。上述问题还需劳动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来解决。
对于部分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不但要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所以劳动者要求单位给予休年假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理直气状的提出。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只要双方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然,带薪休假制度的最终落实需要全社会形成重视劳动者休息权的氛围与文化,到时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认识到,休息权与劳动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作者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欢迎各界朋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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