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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1-3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2民初28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XX区颍州中路351号XX幢XXX户,身份证号码34122619XXXXX17。

被告:唐某某,男,19XX年XX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XX路238号XX小区1幢601户,身份证号码34128219XXX3419。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息2%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5日被告以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在多次索债无果的情况下,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依法判决。

唐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偿还借原告李某某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XX

人民陪审员  兰 XX

人民陪审员  江 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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