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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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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12-05-23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违约赔偿 解除权行使期间

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房屋买卖合同会解除。

一、解除的情形有两种:

1、 卖方违约,买方解除合同

卖房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违约,比如房价上涨,迟延办理过户,拒不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隐瞒真实情况等。如果卖方出现以上情况,买房人可以决定是否要解除合同。

2、 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

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违约,如房价下跌,迟延付款,对房屋不满意等等。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卖方违约的除双倍返还定金之外,如果买房人还有其他损失的,比如中介费,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卖房人应当予以赔偿。

2、买房人违约的,除丧失定金的返还权利之外,还要赔偿卖房人其他损失。

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的,在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解除权的行使

1、直接向对方发送催告,拒不履行的,书面通知解除

2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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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利律师 电话 136411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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