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21.75和20.83?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20.83计算公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1.75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通常意义上说20.83是与时间挂钩,而21.75则与金钱挂钩。举个例子,张某考勤记录显示自己在2020年的工作时间为2251小时,休息日加班64小时,那么张某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则为2251小时-64小时-20.83天*8小时/天*12月=187.32小时。
而21.75则可以计算张某的加班工资,比如张某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6000元,则张某2020年加班工资=6000/21.75/8*187.32*1.5倍+6000/21.75/8*64*2倍=14102.76元。
通过上述的举例是不是对20.83和21.75理解了,但是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真的准确吗?
月工作日:(365-104-11)÷12=20.83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通过对比两个公式,我们发现都是按照一年是365天,一年有104个休息日,而这两个数字都是平均数,也就是说年份不同,我们一年的的总天数和工作天数也是不同的,比如2016年为闰年,一年有366天,105个休息日。
为了进一步理解20.83和21.75,再举例说明。例如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在2021年2月工作156小时,而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8=166.64小时>156小时,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单位无需支付张某加班工资呢?我们翻开日历可以发现,2021年2月有28天,因春节调休放假7天,加上休息日共放假11天,工作日为17天,也即是说张某在2月的上班时间为17*8=136小时,而张某实际工作156小时,加班时间为156-136=20小时,单位需要支付张某20小时的加班工资,而按照平均每天工作20.83计算单位则无需支付张某加班工资。
那么张某在2月份加班20小时的工资是多少呢?若按照21.75则为张某2月加班工资=6000/21.75/8*20=689.65元。但是实际情况是2月工作日为17天,且存在3天的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所以2月计薪天数为17+3=20天<21.75天,所以正确的算法是6000/20/8*20=750元。
既然这样,是不是意味着20.83和21.75是错的,我们应该摒弃20.83和21.75?其实不然,站在不同角度,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计算,前提是计算方式一定要统一,要么使用21.75和20.83,要么按照当月实际情况计算,不能出现这几个月使用21.75和20.83,另外几个月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2、对于单位来说可以采取统一的原则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计算。
不过,最稳妥的方式是通过两种方式都计算一次,通过对比选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