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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律师事务所解析——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更新时间:2021-01-2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的是,该罪名定性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还需要达到法定的集资数额标准或者达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标准。那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对金额有什么要求?

网友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对金额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律师解析:

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审查立案数额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提前返还部分金额,利息金额,续借行为,客户实际损失金额在认定立案数额时可以作为参考);

2.个人20万,30户,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单位100万,150户,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

3.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不以金额、人数、损失为前提。

另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作为量刑情节的有:

1. 案发前后归还的数额,或者投案自首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 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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