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14种情形将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闵晓芳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6人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该《规定》对二000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符合下列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据了解,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一百零八万件,涉及金额五十三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平常心
0人浏览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2年)
0人浏览
交通事故代理词
0人浏览
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0人浏览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