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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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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版本《借条》
更新时间:2021-01-24

借 条


借款人 张三 (身份证号:110100********1234)因 借款用途 向出借人 李四 借到人民币 1000 元(大写: 壹仟 元整),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08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08 月20 日止,共 12 个月,借款期内年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本借条签订时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3.85%)的四倍计算,到期还本付息。上述借款出借人已经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人 张三(收款银行账号:6222 **** **** ****)。

如借款人逾期未还,应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本借款期内利息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为主张上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

特立此为据,以下无内容!


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确认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1、《借条》空格部分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签写并按手印。

2、要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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