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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1-01-21

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

电子地图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C公司对该电子地图产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B公司未经许可,电子地图产品提供给A公司,A公司在360网站及APP中使用电子地图产品,对外宣称,A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C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向C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电子地图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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