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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凭证能否当现金抵充房款
更新时间:2021-01-13

郭某与舅舅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将房屋出售给郭某。协议生效当日,刘某即将该房钥匙、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给郭某,郭某亦于当日交付给刘某存额19万元的邮政储蓄存折一个、现金1万元、面额10万元的基金凭证一个,共合款30万元。

入住后,郭某多次找到舅舅刘某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均以郭某未交付抵押在其处的10万元基金凭证的抵押款予以拒绝。郭某认为,自己交付的10万元基金凭证是经刘某同意作为现金支付的。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某称郭某未能按时足额交付房款;其给付的10万元基金凭证,不能作为现金支付,故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

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按国家规定,基金凭证作为有价证券,不能等同于流通的货币;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郭某应向刘某支付10万元房款换回其名下的基金凭证,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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