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左右,徐某成立A公司,该公司关闭后以其妻子颜某名义登记成立B公司。该公司名义上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但实际上是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即以自定利率收购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结算,再转手倒卖给上家中介,从中赚取差价。徐某的C公司以某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作为从事上述业务的资金账户,仅该账户资金交易额就达人民币40余亿元,其中已查证的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有400笔,金额达10亿元。徐某还聘用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汇总、转账等,聘用其他人员作为业务员,负责取票、验票等,由颜某协助管理公司及员工。
此外,D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因公司需要经营资金,准备通过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套取资金。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有购销合同,徐某表示他可以提供,但要求必须到他那里贴现。之后,鲁某先后和徐某签订多份虚假购销合同,后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办理了25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亿元,均拿到徐某处套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颜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D公司、徐某、鲁某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