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保护标准计算。
举例说明:债权人李某与债务人张某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3日李某因张某未按时还款将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张某应当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以1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上述案例表明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即2020年8月19日后),双方成立的借贷关系利息最高限额不能高于lpr的四倍。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前(即2020年8月19日前)双方成立的借贷关系利息的最高限额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以原司法解释的年利率24%限,而2020年8月20日起借款利息额最高限额则不能高于lpr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