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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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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更新时间:2021-01-05

《民法典》实施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照顾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实施后,其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并没有太大的改动。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篇案例为主线,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说明一下子女抚养费问题,本案中的子女是一方婚前非婚生子女,并且由另一方抚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益。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这则公报案例的争议是:父或母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害父或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定权益的冲突,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冲突。

案件情况是:A与B育有一非婚生子女C,当时约定C归B抚养,A每月支付抚养费。后A与D结婚。A与B签订了关于C抚养问题的协议,其中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的期限,并且有法院生效判决。D向法院提起诉讼,称A与B签订的协议未与D协商,侵害了A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要求撤销关于A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这个案例中有一个事实情况是,A与B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关于抚养费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以及A对抚养费的承诺。本案的一审支持了D的诉讼请求,认为A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侵害了A与D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撤销原审判决,并要求变更抚养费金额。一审法院支持了D的诉讼请求,撤销关于A支付抚养费的一审判决,后C上诉,最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D作为原告的一审判决。认为C作为原告的要求A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是有效的,A应当继续履行,并且认为支付抚养费并未侵害D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本案中显然A支付抚养费并未表示出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明显超过A负担能力。因此撤销了D作为原告的一审判决。

通过这则案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两种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的判决倾向。虽然这则案例是2016年的案例,但是即使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仍然是有借鉴效力的。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被照顾才能生存。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切断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权益,但不能狭隘的理解为一方作出任何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必须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处分行为都无效,这样理解的话,会使生活中出现很多的可撤销行为,也不符合人性和常理性认识,会给生活和司法秩序造成诸多麻烦。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什么是公平,就是法律在设立之初给予弱者更多的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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