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韦*雄盗窃案辩护词
刘秋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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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昌言律师事务所所接受被告人韦*雄亲属的委托,指派刘秋泉律师作为韦*雄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韦*雄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并且在认定盗窃数额上不应当适用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数据。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韦*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韦*雄在公安机关只掌握其在2008年5月9日实施盗窃犯罪时,主动交代其在2008年4月16日与他人合伙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韦*雄的行为所造成损失均已得到挽回,社会危害较小。
韦*雄于2008年4月16日盗窃获得的牛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2008年5月9日盗窃的牛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没有给受害者造成实际损失,其危害结果较其他盗窃行为及其他同案犯小,对其量刑时依法应给予从轻处罚。
三、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韦*雄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被告人韦*雄盗窃的物品是受害者放养在山上,无人看管的牛,这些牛完全处于脱离受害人控制的状态,在被盗半个月后失主才发现牛少了。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四、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扣押 追缴 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存在明显不实之处,其作出的被盗物品价格评估数据不应作为对本案被告人韦*雄的量刑依据。
首先,两份鉴定结论书均未载明被盗物品的特征、规格,是在完全不考虑被盗物品状况的情况下就作出的结论,其鉴定结论完全脱离了本案中涉案的物品。
其次,根据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2008年4月16日,韦*雄、韦胜永、韦胜和与石国言四人盗窃的四头牛中,韦*雄盗窃得到的牛价值最大,韦*雄还按照市场价格补给其余三名同犯每人200元,该牛后被公安机关起获,经辨认其失主为何友起,但是在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句的鉴定结论书上,另外两头牛的价格却等于和高于韦*雄盗窃所得的牛的价格,完全与事实不符。
第三、根据受害人陈述,何共战被盗的牛为三头,一头大,两头小,受害人何共战及其他受害人自己认为该三头牛的市场价格分别为6000元、3000元、1500元。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在没有确定被盗的牛是哪头的情况下就得出鉴定结论,认定何共战被盗的牛价值6000院元,与事实不相符。
第四、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08)荔价涉字(14)号鉴定结论书中注明鉴定的方式是"群众评估",而根据《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无此类评估认定办法,该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办法违反法律的规定。
五、被告人韦*雄家庭面临严重困难,其身体也已患上严重疾病。
被告人韦*雄的家庭本身经济非常困难,被告人独自一人需要赡养四位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还要抚育多名子女,贫困是其走上盗窃犯罪的原因之一,韦*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还患上了肺结核,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如再对其处以严厉的刑罚,将给其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法律,根据事实,请求合议对本案被告人韦*雄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昌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秋泉

PS: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原公诉机关要求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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