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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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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职务之便导致企业损失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更新时间:2009-02-04
李某是一个私营企业的老板,从事服装经营,雇了若干员工。李某要求员工必须按照其规定价格出售店服装,部分员工并没有服从规定,以超出李某要求的价格将服装售出,并将溢价部分收为已有。李某得知后,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员工。

笔者认为,首先,员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店里规定了价格,员工卖出物品,并上交了规定价格的款项。企业并没有损失财物,员工并不存在将企业财物非法占有的情况。 其次,企业主可以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进行索赔。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具体到本案,员工擅自加价,对公司的销售肯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赔偿的数额,就要看能举出的有效证据所涉及到的金额有多少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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