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文YL的父亲文YZ以及文YL本人的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担任文YL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本律师仔细查阅了一审判决书。
现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如下初步辩护意见。
一、 文YL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依据作案用的刀具、砍人的部位,就认定其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文YL的作案目的,与被害人达成了默契,就是“放被害人一点血”。
被害人系文YL的妻子,但她有外遇,坚决要求离婚,但拿不出钱赔偿文YL,于是,主动要求文YL“放我一点血好了”。两人之间的所谓“放血”,就是伤害的意思,并无杀害的意思。
2、文YL的作案行为,与其作案目的一致,且实现了作案目的,放了被害人一点血,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
3、文YL的作案后果,没有超出作案目的。假设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也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
4、一审认为,文YL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选择的作案工具、伤人部位,会导致杀害被害人的后果。这不符合常识,也与本案事实相矛盾。
即使选择了这样的作案刀具和作案部位,并不必然导致杀人的后果。如果轻轻用劲,完全可以不造成任何伤害。文YL的作案手法,或用劲力度,确保了只伤害、不杀人。
5、一审认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文YL故意杀人未遂。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什么?
刀不够锋利?被害人躲避或自卫?第三人阻止?
都不是!
最终只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的,决不是文YL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文YL主观只想伤害她,放她一点血,所以用劲有度!
二、一审认定文YL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与事实不符。
如前所述,没有任何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文YL不能杀死被害人。
文YL主动只做到那个程度,就终止了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也不是。如前所述,文YL的目的不是杀人,而是伤害。
三、被害人有过错,一审量刑时没有考虑。
导致文YL犯罪,有被害人的挑衅、教唆的行为,且被害人有婚内出轨的前端行为。应认定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对文YL从轻处罚。
四、家庭暴力导致的犯罪行为,应慎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处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基本原则,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本案中,被害人已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一审判处文YL三年有期徒刑,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文YL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考虑到犯罪后果,以及文YL犯罪后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犯罪行为系家庭矛盾导致,且被害人有前端过错、对犯罪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免予文YL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文YL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 签名: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