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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伟律师
河北-廊坊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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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更新时间:2012-05-16

王某为一家外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经理,自1999年在该企业工作,工资从2000元增至5000元,然而,公司一直未给王某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只缴纳了养老保险。2008年初,因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未果,王某离开企业并带走公司重要文件,致使公司业务无法开展,陷入停产。

王某委托当地法律工作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支付自工作之日起的加班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

分析:前提是企业存在违法,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加班费及社保的计算可进行商榷。本案的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也应以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准。

至于因王某离职带走文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应先进行反申诉(一般不被受理),然后通过诉讼另案解决,但举证责任是诉讼的最大难点。

本案结论:加班费按照两年诉讼时效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年限计算。

孙秀伟律师,电话:13463646621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电话:2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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