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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件是社会关系的镜子和风向标
更新时间:2020-12-16

个案件是社会关系的镜子和风向标

------假茅台不一定质量不合格,判词为什么错误

南部县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假质量不合格”为由,不支持甄先生要求假商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南充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南充法院判决可能导致“宽容”了违法犯罪,有违主流社会价值。

一、售假是错,法律应当纠错。

法律明确禁止造假、售假。无论生产,还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甄先生买到假,是受害者,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起诉前,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甄先生举报线索,已经对涉事商家销售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已经有证据证明涉事假酒不是真。法院裁判应当客观看待假酒因素。

二、假不存在符合食品安全与否,既证假,不可能等同真品,必然不安全。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中证据表明,甄先生诉称商品系假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甄先生诉讼请求是合理。

假食品应当当然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因为假酒仿真程度高,就认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对食品生产有特殊的许可管理,假酒的生产过程合法性缺失,监管缺失,假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变相取得合法身份。不能陷入试图证明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窠臼。即使诉争的假对人体没有危害,没有安全风险,也不能认为它就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它的法律风险始终没有能解决。

处理案件的思路不能教条化,要将涉及到的法律规则融会贯通,综合评判案件。

三、法律理解和适用不能教条。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书陷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框框里没有出来。

1、正品食品才存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否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处理各商家生产和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的裁判规则。它适用的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食品。

2、假冒食品案件里,食品不安全应做扩大解读,假食品不安全。假冒食品只能是不存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否的问题,假酒必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假合法性确实,食品品质和安全无从保证。

3、假也没有自证合格。南部县法院一审没有解决假质量安全与否,完全交给原被告举证解决。看似合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立法目的看,以甄先生这个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假不安全系适用法律错误。

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也没有解决案涉假酒无毒、无害的问题,就板子打在了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身上,举证分配也欠妥。对这样的销售违法商品案件,应当加重违法者的举证义务,而不是让举证难倒守法者。

四、 犯罪不可纵容。

民事法律领域的法律人也应当对刑事法律规则熟练于心,时刻警醒。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销售假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判决驳回甄先生的诉讼请求可能导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被掩盖,使之被变相鼓励,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是巨大的。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案也牵涉侵犯了真酒厂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益,法院判决对售假行为应体现否定态度。

五、商家质疑职业打假问题。

法律并不禁止职业打假。职业打假只要在不违法的限度内,应当视为以个人力量做社会公益。相比售假,法律对职业打假的态度应当更加宽容。

六、个案传递社会价值。

“让人民群众从每个司法案件里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要求很好诠释了个案视角与大局观的有机统一。个案处理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要能很好兼顾个案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个案是社会的个案,不是实验室个案,要把个案放在社会环境里考量。案蕴含和传递的社会价值不能与社会主流价值相悖,相反,还要能很好肯定正确的价值观,弘扬优秀价值理念,正确引导社会价值。

千禧年以来,社会发展呈加速度态势。裁判者在思想上需要是精英中的精英,熟悉和精通裁判规则同时,认清社会价值趋势和方向,个案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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