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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魏东律师
湖北-黄石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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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批,员工是否可以休病假?
更新时间:2006-04-17
现实中几乎所有企业均制订了相关规章制度,一般均规定了企业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如果职工在没有依法按其规定请假,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企业不批准时休病假,所在单位往往为严肃劳动纪律会给予各种处分甚至按旷工处理,从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如本人经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本人代理的员工一方因病分别向所在某钢铁公司的二级单位递交了病假证明,要求请假,该二级单位主管当时口头同意了,但事后上级钢铁公司人力资源部不批假(既没通知员工不批假也没通知员工回厂上班),最后该公司根据其制度《关于加强员工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病假一律无效,均按旷工处理。”认定请长假的5名员工旷工并给予开除处分。本案涉及的关健法律争议之一就是:请病假是否必须所在企业批准方有效。本人认为单位是否批准不是请病假是否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员工依法递交具合法资格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的病情证明并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该请病假手续即合法,员工休病假即为合法,该公司的上述规定因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199412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即只要职工本人确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且取得并向单位提交合法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书履行请假手续且未超过3-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无论所在单位是否审批同意,员工均有权享受劳动法给予的3-24个月的医疗期。对员工是否需要休病假的法定判定单位应为合法医疗机构的合法执业医师,而不是对医疗一窍不通的企业主管人员,否则员工因病休息的权利则很难保障。 遗憾的是我国劳动法在其第四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仅对医疗期及病假期间待遇作了相应规定而未直接明确规定员工的休病假权,从而为此类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 以上观点为本人拙见,请各位同仁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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