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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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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更新时间:2020-12-1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0]9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眉州路198号-220号(双号)、200弄(全弄)、214弄(全弄)、224(全弄)、230(全弄)、238(全弄)、246(全弄);渭南路175号-181号(单号);杭州路173号-207号(单号)、193弄(全弄)。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内容如有出入,以当地公布的正式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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