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嫌疑人张某系重庆某牛油生产商,系重庆某火锅底料公司的供应商。张某欲将牛油出售给火锅底料公司,该公司短期无足够的资金支付货款。二者遂协商拉李某进来为公司垫资。经三者协商,张某将牛油卖给公司,李某为公司垫资一个月,一个月后,公司将垫资款和垫资收益(利息)支付给李某,若公司到期无法付款,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形式上,李某与张某签订牛油采购合同向张某采购牛油,后又与公司签订牛油供销合同,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公司。实质上,张某直接将牛油卖给公司,公司向张某出具收货单,张某凭收货单向李某收取货款,如果公司到期无法支付李某垫资,则由张某将垫资款转给公司,公司再向李某支付。后由于公司火锅底料销售不好,无法及时回笼资金,但支付李某垫资款的期限已到。一方面为支付李某到期垫资,另一方面为继续融资生产更多的牛油,张某与公司协商,通过走单(签合同,但不产生实际的牛油买卖,公司出具假的收货单给张某,张某向李某收取货款)的形式,从李某处获取资金,以维持资金周转。后公司生产的火锅底料和张某生产的牛油继续销路不好,导致资金链彻底断裂,李某无法从公司处收回垫资(四百多万),李某遂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报案。公安立案侦查,将张某刑事拘留。
二、案情分析及辩护思路
乍看之下,张某实施了通过签订牛油采购合同骗取李某货款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与承办民警交流案情了解到,警方也是这样认为。承办民警甚至告诉我“这是铁案”。经我会见张某,了解到张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李某垫资款的故意,其只是想通过走单的方式融资,维持资金链,以生产更多的牛油出卖给公司或者其他采购商,一旦收回牛油款,不光能支付李某的垫资,还有利润。同时,张某还提供了生产、销售牛油的证据材料,包括原料购货凭证、生产牛油支付工人工资、张某向其他牛油采购商供货凭证等。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于是,我确定了我的辩护思路:以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做无罪辩护。后案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与检察官充分地沟通案情,旗帜鲜明地提出张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提供了张某生产、销售牛油的证据。经检委会讨论,最终做出认定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三、律师提醒
本案侧面反映了当前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即便是这样,律师提醒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还是要规避刑事犯罪的风险。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实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