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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免赔吗
更新时间:2020-12-09

分析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驾驶人张某拥有合法驾照,车辆合法年检又具备营运手续,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二、保险公司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拒赔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1、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对驾驶人员的素质评定,并不是许可证。

张某具有A2驾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驾驶条件。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法律或者法规并没有禁止无从业资格上路行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制定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对驾驶人员的素质评定,并不是许可证。

2、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与《道交法》相冲突,应当以上位法为准,本案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更不属于存在禁止性规定,从业资格的有无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并无必然联系。不适用于《保险法》解释二规定: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法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其不包括部门规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没有理由。上诉人提到《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是道路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答辩人认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指的是道路经营许可证,而本案中,张某驾驶车辆具备该证书。

4、保险公司要求“道路从业资格证”是为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张某具有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本案中保险公司又提出必须拥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超出了法律规定,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三、保险公司没有对保险条款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其提供的保单没有投保人加章和签字,也未明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理赔的必备条件。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条款的含义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人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答辩人认为“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没有具体约定就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条款中“或”字,意味着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是理赔的必备条件。“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又没有举证证明,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

3、投保确认书并未明确告知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提供的《确认书》与保险条款是分离的,并且没有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认证”免责的详细说明,确认一栏中也没有投保人加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答辩人签名,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交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河南省各保险公司均承诺的交通费属于保险范围。其次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替代性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

以上答辩人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三门峡渑池律师 刘战锋13525900937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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