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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怎么办?
沈胜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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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合伙人律师
从业10年

一、从民事责任角度看

1.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交易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他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执行人与他人进行交易,主观上均存在恶意或者意思表示是虚假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交易无效。

2.如果他人对于交易并无恶意,但交易价格不合理,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撤销该交易。

该情形与前述无效情形的区别是,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或通谋虚伪表示的事实。

但是,因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交易不符合常理,且损害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故经申请,得撤销法律行为。

主张合同无效还是撤销只是维权路径不同,但法律效果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该规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被执行人已经转让的财产,需要恢复原状,即回复到被执行人名下,成为其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A.以恶意串通理由主张无效,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撤销权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后者。所以从举证难度看,撤销权诉讼相对容易。

B. 主张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主张撤销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长不能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从刑事责任角度看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犯该罪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如果被执行人转移、变卖的是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还有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犯该罪的,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当被执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上述两种罪名,构成竞合,应当按照重罪论处,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失信措施、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后受到诸多限制:不能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不能获取政府补贴;不能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公务员招录、入党、入伍等方面受到限制;不能从事特定交易;被限制出境;不能乘坐G字头列车,其他动车一等座以上,普通列车软卧以上席位,不能乘坐飞机;不能进入高消费场所;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学校;不能购买大额保单;不能新建扩建装修高档房屋等等。

总之,被执行人一旦被信用惩戒及限制消费,简直是寸步难行,生产生活极其不便。

综上,被执行人擅自转让财产,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限制措施等。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路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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