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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用途
更新时间:2020-11-30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释义:

一、无人继承遗产  

无人继承遗产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收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指定受遗赠人。

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通过遗嘱确定了受遗赠人,但是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也都放弃受遗赠。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且未得以恢复。

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在遗赠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遗产。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上无人受领,就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此种情况下,遗产不能任由他人先占取得。  

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为了明确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此规定,在我国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为其他人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  

1.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是指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但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这项要求是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比如,不能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分配。  

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因其生前一般都会从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红等经济利益,将其遗产确定归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合情合理,且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规定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便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本集体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案例君补充: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5条规定,如集体组织对“五保户”进行“五保”时,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属于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情形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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