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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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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可以撤销的5种情况
更新时间:2020-11-26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以上就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可见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种情况下,有撤销权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还要注意,合同撤销和合同无效是不一样的,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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