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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处理返还彩礼问题增设婚后共同生活时限数据分析
更新时间:2020-11-26
去年,笔者检索资料时见到有观点认为,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时,在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下,还需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因素,即满足一定年限的则不予返还,反之,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未满一定年限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年限酌定女方按比例返还,每满一年,彩礼返还则扣除一定的比例份额。


基于好奇心的驱使,笔者又顺手整理了陕西省部分城市的离婚案件返还彩礼相关数据,发现各地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返还彩礼问题时,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纳入考量因素,不同的是,各地对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限定有所差异。与此同时,各地的彩礼数额、相关纠纷案件数量也有不同,具体情况详见下文数据。



一、数据概况

先予说明的是,本文所选样本案例来源于openlaw,检索要素为离婚纠纷返还彩礼,设置的审判程序限定为一审。

笔者陆续整理了陕西咸阳、榆林、商洛、西安及北京五地的数据,便于进行区域内的纵向比较和跨区域的横向比较,数据总量如下:




如图所示,纳入统计数据的案件数量里数咸阳、榆林两地最多,都是187件,其次是陕西西安116件,北京109件,商洛78件。

地方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与当地此类案件的数量之间关系如何,有没有相互影响?如果有,那么是裁判规则决定了案件数量?还是此类纠纷数量影响了裁判规则的制定?或者都不是,只是地方彩礼风气的轻重直接影响了纠纷案件的数量?这些仅仅依靠有限的统计数据无法得出定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统计的五个区域内的案件数量各有差异,但无一例外的一个现象是,彩礼数额高的地方案件数量相对较高,陕西榆林的定边、靖边,西安的长安、周至的彩礼数额是区域内最高的,四地的案件数量也是区域内最多的。总之,高价彩礼似乎与大量彩礼纠纷相伴。

判决结果而言,此次查阅的五个地方法院各地酌定返还部分彩礼的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例分别如下:





如图所示,咸阳、榆林两地酌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占案件总量比例最高,而这两地也是统计数据里案件数量最多的,与此同时,两地酌令返还案件数量在最终判决返还的案件数量占比也是最高的,分别占比为65%、57%,其余三地各占20%、22%、30%。

就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限考量来看,在处理离婚案件彩礼返还问题上对于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限定数咸阳、榆林两地最长,分别是5年、4年,陕西商洛地区的是2年,西安、北京两地的是1年。

具体到个案返还比例,除咸阳彬州市法院出示的共同生活年限与返还比例对照表外,其他四地均未呈现出相对一致的返还标准或比例,但陕西榆林地区的返还比例相对较高,与咸阳彬州市趋同。

就酌定返还的依据来看,陕西咸阳、榆林两地多以共同生活时间过短,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酌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陕西商洛、西安、北京三地则多以给付彩礼给男方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或导致男方负债为由酌令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西安周至县的部分判决里法院酌返的理由明确写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有违法律规定,故判令返还”,点赞。


以上,榆林、咸阳两地在处理离婚案件返还彩礼问题时对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的限定是最长的,依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酌令女方返还彩礼占案件总量的比例也是最高的,两地的案件数量在统计数据里也是最多的。因此,地方法院的彩礼返还裁判规则对彩礼相关纠纷的案件数量的影响很难让人忽视。



二、各地数据差异

司法裁判无疑对社会发挥着案例示范作用和规则指引功能,区域内的裁判规则除了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及案件数量有着直接影响外,还间接调整影响着区域内的彩礼给付、婚姻缔结及相关争议解决等现象和问题。笔者在整理相关数据时发现,诉请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的,多是经人介绍相识,没有感情基础,此时彩礼就成为婚姻缔结的必备要素,双方均无处理婚后家庭琐事的经验,一经摩擦就各自置气,互不退让之下各奔法院诉求公道和财产利益。此外,各地数据的差异更多的体现在外部因素上,如彩礼数额、争议解决等,具体如下:

(一)彩礼

各地彩礼的差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彩礼范围彩礼数额

彩礼范围的差异主要是指以彩礼为主的结婚相关收费名目,在查阅的五地数据里的彩礼相关的收费名目中,较多的是咸阳及榆林两地。

咸阳地区的收费项目除了相对传统和普遍的彩礼、三金首饰及衣服钱外还有卷彩礼、配婚钱、岁数钱等名目,榆林地区则是各种形式的保证金,如给买房买车保证金、养娃保证金,还有给女方的零花钱、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购置金、离娘压箱毛毯钱等系列。

其余三地结婚相关收费项目相对简单,陕西西安主要是彩礼及女方首饰钱,商洛地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带有寓意的数字如彩礼的10001(万里挑一),改口的9999(长长久久)等,而北京地区婚礼相关的收费项目相对简单,但相对典型的争议项目则是特殊日子的转账,如情人节、女方生日等,还有所购房产、车辆等,一般是双方交往期间或确定关系后的账目往来,一般账目往来发生时对于用途及属性都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彩礼范畴还需法官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消费习惯及言语往来综合判定。

区域间彩礼数额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彩礼价格区间的差异上,五地数据里属陕西榆林付价最高,动辄20-30万,再不济也是10万-20万,婚姻的财产属性体现最为明显;咸阳地区的彩礼数额普遍区间在3-5万,还有少部分是5-10万;商洛及西安两地的彩礼普遍在5万以下,商洛地区以2-3万为主,西安地区则以3-5万为主;北京地区的彩礼数额没有明显共性,如丰台、朝阳有部分30万以上的判例,顺义、怀柔则是1-2万较为常见。

彩礼的数额高低,更多是与区域内的经济水平与各个家庭的经济能力直接相关,查阅的五个城市各自区域内的区县彩礼区间也各有差异,如榆林地区以定边和靖边县两地最高,而西安地区的则以周至、长安两地最高,换言之,彩礼的上限由区域经济水平决定,下限由个案家庭经济能力兜底。

(二)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差异也包含两个方面:原告性别差异及诉讼参与主体差异。

原告性别差异主要表现为男性作为原告诉请离婚的占多数,五地里仅有陕西商洛地区的原告数量女性超过男性,各地原告男、女数量具体数据如下:




之所以统计原告的性别差异,并不是为了挑起性别对立,而是查阅相关判决数据发现,新婚夫妇诉请离婚并主张彩礼返还的大多是男性提起,而造成原告性别差异的关键是彩礼及相关花费,如在数据总量里所述此种情况双方一般感情基础较差,男方家庭为婚姻的缔结支出较多,一旦婚姻有异,或不符合预期,必然需要先保全财产。与此同时,查阅数据显示,新婚夫妻发生矛盾后部分女性会选择离家出走或避而不见,在此情形下男方通过诉讼找人或挽回财产是相对普遍的做法。

女性作为原告诉请离婚的,多是因为家暴,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急于确认家庭地位、家庭关系协调不能、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等因素,导致双方摩擦不断甚至产生肢体冲突,男、女生理差异及个人自控力的差异,又极易使肢体冲突演变为单方施暴,轻则导致无效沟通,重则断送双方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

总之,缺乏感情基础又与财物捆绑的婚姻极易在琐碎的现实生活里解体。


诉讼参与主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因财物给付主体导致的诉讼程序、参与主体的增加,部分案例里,女方以彩礼系其父母收受或男方父母支付而辩称诉讼主体不符,需另案诉请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二是因彩礼举证导致的诉讼参与人的增加,部分地区彩礼会在婚宴上以现金形式支付,女方还会退还部分,此外,彩礼相关的三金及衣服等财物的给付方式不同也会让双方价值认知不同,双方对彩礼财物的理解认知也不同,男方一般认为与婚礼相关的花费皆与彩礼相关,女方则认为彩礼仅为以彩礼名义支付的钱财,围绕彩礼范围及价格的争执颇为激烈,男方一般通过多种渠道举证,最常见的就是证人证言,不乏一众亲戚前呼后拥进入法庭的,极易在庭外引发口角或肢体冲突,导致矛盾升级。陕西咸阳、榆林两地女方以彩礼主体不适格答辩的不在少数,由此导致一场婚姻的终结伴随多个诉讼程序,甚至花费数年,对双方的人力物力及司法资源都是极大浪费。



三、返还彩礼增设共同生活时限的合理性分析

坦白讲,五地相关判决数据看下来,就离婚返还彩礼增设共同生活时限这一情形,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部分新婚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则数天长则数月,一旦发生矛盾不是女方离家出走,便是男方诉诸离婚,一段带着父母长辈及自己殷勤期待走完全部形式的婚姻仅因为几句口角便分崩离析,而为此支出的钱财几乎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积蓄,如若司法不加以干预,借婚姻索取乃至骗取财物的现象将难以遏制,尤其是在当今男女比例差异较大及人口城镇化流动较强的背景下。

但是,若一味以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限来裁定彩礼返还比例则又会引发另一个极端,即:彩礼等同于婚姻报酬,涉嫌有偿身份交易。此点在北京地区的判决数据里有所体现,部分富家子弟在婚前给付女方大额财物,如房、车、基金等,婚后共同生活数月后离婚诉请女方返还财物。

此外,现实中有男性与多名女性或结婚或同居一段时间后,感情不和即诉请返还彩礼,个别案例中,尚在诉讼期间该男性已向另一名女性给付了彩礼并致其怀孕,如若严格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裁定彩礼返还,那借彩礼之名玩弄侮辱女性的行为将会受益。

如何均衡保护男女双方利益,如何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地方建立善良合理的婚礼习俗,是我们在审视离婚案件处理彩礼返还问题上要考量的一个要素。笔者注意到,2020年8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河南法院这份指引值得肯定的是,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对于彩礼返还的标准及特殊情形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如图:




值得再次强调肯定的内容是该指引第5条第4款中,对于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的酌定返还部分彩礼加了“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情形,此规定可以防止机械套用婚后共同生活时限来卡彩礼返还比例,更有利于灵活处理相关争议。

具体就彩礼返还标准来说,笔者认为不适宜一刀切式的划定返还比例。正如河南商丘中院出台的指引第5条第4款,若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仍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来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既不利于抑制高价彩礼也不利于保护男方权益,因为除了生活极度贫困的家庭外,能够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或负债的,一般都是彩礼要价颇高,而实务中高价彩礼往往出现在适龄男女数量相差较大、信息相对闭塞的环境或圈子里,如陕北地区、婚恋网站等,此种情形往往伴随着借婚姻索取乃至骗取财物,酌令返还部分不足以抑制以婚姻之名谋财之举。

以婚姻之名进行的财物谋划。有时候连一些有经验的市场成功人士都难以识破和规避,更遑论基层、山区的大龄适婚青年。所以,笔者认为在彩礼返还比例上不适宜套用统一标准,应综合考量双方的交往经历、经济能力及消费习惯、当地的经济水平乃至婚家习俗、离婚原因等综合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就婚后共同生活时限设定,笔者较为赞同河南商丘、北京及陕西西安三地的一年设定,毕竟婚姻家事错综复杂,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为婚姻质量背书。现有的离婚实务决定了诉讼离婚短则三至六个月,长则两到三年,一个错误步入婚姻的青年需要所剩不多的青春来修正这个错误实在过于沉重,不仅可能激化婚姻家庭纠纷,也有可能加深适龄青年恐婚心理。


最后,就彩礼范围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不宜过于宽泛。河南商丘中院出台的指引第二条将彩礼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收费名目,包括聘礼、见面礼、上车礼、下车礼(PS:商丘的花样与榆林的名目不相上下啊)等系列婚礼相关收费项目,二是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贵重财物一律返还。规定的本意是杜绝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实务中部分男性的诉请里不仅包含了该指引罗列的各种相关收费项目,甚至把酒席、婚纱照、外出饭钱都算进去了,直接点讲,就是离婚之后女方需赔偿男方的一切损失。


故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彩礼的范围设置过广,不仅会鼓励这种事无巨细的损失计算行为,还会因取证、举证问题引发新的纠纷及缠诉滥诉等现象。在笔者看来,对于彩礼的认定还是应当以给付名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既按传统仪式缔结婚约,则依传统给付聘礼嫁妆等财物,对于其他男女双方确认关系后的财物往来及赠与,司法不予鼓励,双方自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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