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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转移财产,法院这样判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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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

本应好聚好散

但却有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案情回顾

2011年,冯某(女)与冉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两年后,两人结婚了,因为二人都是再婚,所以冯某格外珍惜这段婚姻,以为这一次的婚姻必然会白头偕老。


未料到,婚后的冉某恍若变了一个人,脾气极度暴躁,两人争吵不断、矛盾重重。


2019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冯某深觉自己无法再继续这样“鸡飞狗跳”的婚姻生活,便向重庆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冉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坚定地向法官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并保证会极力修复婚姻,但私底下却悄悄转走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打拼积累下来的77万元存款。


其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然而,判决生效后,冉某并未致力于修复二人的夫妻感情,而是变本加厉地打骂冯某。于是,冯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上一次离婚诉讼中冉某无任何正当理由转走了夫妻共同财产7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无任何正当理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77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判决冯某分得54万元,冉某分得23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本文非原创,来源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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