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田野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9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419
好评人数
15823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法院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更新时间:2020-11-18

  一、法院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