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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单位能否直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0-11-14

一、裁判观点

1、观点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后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案例选自(2019)沪01民终11067号。

【基本案情】

胡某曾系某笔业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10日,公司向胡某寄送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该协议书内载:“双方就胡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胡某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获支持,一审胡某变更诉请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期满时,公司并未与胡某终止劳动关系,胡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9月10日,公司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观点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因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一个月的磋商期内允许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案例选自(2016)沪02民终626号。

【基本案情】

洪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2013年3月19日,洪某与某塑料工具公司签订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续签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洪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洪某仍在公司继续工作。2015年3月16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洪某实际工作至2015年3月16日。

2015年3月18日,洪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获得支持后,公司起诉请求不予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洪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洪某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洪某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8日期满后,洪某仍在公司继续工作,而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劳动合同法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磋商期,如公司希望与洪某继续存续劳动关系,同样应当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洪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现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说明: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已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分析及建议

对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比如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通知期限。暂不考虑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有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以上海地区为例,结合案例提出如下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表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愿续签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应当在期满前通知劳动者,表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意愿续签的,可以就续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使在期满前未进行协商也应当在期满后进行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否则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因协商不成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不认定用人单位具有过错,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之后用人单位未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如上述案例,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规定条件,构成违法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月的磋商期,双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

另一案例,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而五一又放长假至2019年5月5日,故被告虽然迟延至2019年5月9日方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是没有超过合理的期间,用人单位仍然有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权利,不构成违法解除。

2、作为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查看劳动合同关于续签条款的约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了解用人单位的意愿,做到未雨绸缪。用人单位期满终止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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