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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雅萍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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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及风险防控
更新时间:2020-11-10

公司法中所称显名股东指的是名义股东(假股东),所称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真股东)。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

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出资,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实际出资人,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关系以及权益分配,只要该合同没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有效。名义股东虽然仅在名义上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能私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而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在赔偿之后,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无论对名义股东还是实际投资人都有风险,必须谨慎行使。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积极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提供相关证据作为间接认定股权代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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