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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自己的车撞伤,保险是否理赔?
更新时间:2020-11-10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自身车身之外遭受撞击而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的特征,应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

【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5 日 18 时许,被告刘某驾驶鄂 AK6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 107 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高架桥下路段时,与原告何某某约好在桥下交接车辆,由于驾车未注意安全,鄂 AK62××号车将原告何某某撞倒受伤,造成车辆受损、原告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出具[2015]第 C080500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某先后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医院和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右肩胛骨骨折、盆骨多发骨折等损伤,住院 54 天,医疗费用为 207076 元,出院记录中有“加强营养”等内容。2016 年 5 月 6 日,武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2016]临床鉴字第11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某在 2015 年 8 月 5 日的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最高评定为 V(5)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 69%,建议后期医疗费 4 万元左右,伤后误工时限为 360 日、护理时限为 180 日。原告何正心支付了鉴定费 1500 元。

经查明,原告何某某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自 2004 年开始居住在武汉市江夏区** 号,以从事货物运输为主要收入来源。其女何某某于2004 年 9 月 19 日出生,其父何某某于 1946 年 8 月 12 日出生,其母石某某于 1950 年 10 月 22 日出生。鄂AK62××号车车主为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系原告何某某雇请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财保武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被告中财保武汉**公司辩称:(1)原告何某某系被保险车辆鄂 AK62××号车的被保险人,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保障的“第三者”范围,其要求我公司赔偿无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2)我公司对原告何某某的诉求拒赔援引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而非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存在非经提示、明确说明方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何某某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总则”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保险责任”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的权利。

【法院审判】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损失 62 万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2 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50 万元)。

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作出(2016)鄂 01 民终7561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本案争议】

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赔偿在本车外因本车撞击而受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1.事发前原告何某某虽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何某某在车身之外遭受撞击而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的特征,原告何某某同时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属于主体身份的竞合。

2.商业三者险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排除在外,主要是为了防止骗保情形的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怀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骗保,可通过举证免除赔偿责任甚至追究骗保者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存在骗保的可能,就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律排除在商业三者险之外,且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上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时,仍将其排除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导致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有违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的规定虽明确针对的险种为交强险,但商业三者险设立的初衷是对交强险的补充,用以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承担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险使命,因此可参照适用。

综上,对于在车外因车辆撞击受伤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排除骗保或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也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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