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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返还问题的研究
更新时间:2020-11-06

  关于婚约财产返还问题的研究

  随着社会大环境变化,我国的婚姻问题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婚约财产(俗称彩礼)纠纷就是其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在农村亦或是城市,这一问题非常普遍。一旦产生纠纷,往往涉及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问题,有可能还会牵涉到孩子的抚养问题。

  针对近年来这一问题的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用于规范指导此类问题的解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开、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而离婚及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而离婚的三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这类案件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既要尊随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精神,又要兼顾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最终化解纠纷。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是由人制定出的,由于人的思维、专业知识、实践和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可能制定出能覆盖全部具体个案的普遍适用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在断案的时候,秉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不能照抄照搬法律规定。 因此,在实际案件操作中,法官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心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才是法官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而对于我国来说,婚姻受到传统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的深刻影响,所对于此类问题不能死板的按照法条进行“一刀切”而完全不考虑风俗传统的影响。即依照法治精神,又兼顾风俗习惯,法情相济,化解纠纷、平复各方的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才是终极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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