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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怀玉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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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流转变动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0-11-0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颜怀玉律师团队

债务的转让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单债权债务关系,但因债务的转让同时牵扯三方利益,故并非绝对的在双方间达成合意即可实现。

生活中在判断债务流转要求时,我们只要抓住一个重点即可,即双方间达成的合意是否有可能给债权人成功获取债务增添了风险。如果是绝对受益则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实现债权债务转让的目的,若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则需要第三的认可才能成立。

一、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等同于换了一个债务人,新的债务人有无还款能力、还款能力时高于原债务人还是低于原债务人既难以衡量并非绝对的故(1)免责的债务转让条件是需要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而且2)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时债务一经转让,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的从债务也会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与债务转让不同,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债权人来说,绝未增加风险。故此时想完成债务承担,既可以(1)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共同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意。也可以(2)承担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甚至因债务承担对债权人有利,且未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债的关系,因此无需债权人同意——单方面的当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合意也可达成债务承担的目的。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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