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邵某1992年12月进入某运公司工作,近年工资为每月6000元,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初某运公司向邵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此后又多次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通知书,邵某均拒绝签收,某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送达,并在通知书中明确了邵某对于续订的劳动合同可选择的期限、岗位,邵某不置可否。2015年6月,邵某向仲裁庭申请某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2800元,因仲裁庭逾期未裁决,邵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能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即使是因为劳动者不愿续订的,用人单位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续延的情况,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法条,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仍将支付经济补偿金:1、虽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值得借鉴,在书面送达、邮寄送达被劳动者拒签收后,又以公证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保留了相关的书面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续订的劳动合同未降低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续签通知书或征询函中,不仅要通知劳动者回复是否续签的期间及不回复的后果,更要表明是在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若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可能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即使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期订立(或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不合法”的用工状况的出现。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在上述条件上书面通知劳动者及时续签,另一方面,若劳动者仍不续订,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若实践中用人单位遇到不愿意签收的劳动者,可以采用录音录像、EMS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送达条款,或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防止无法送达的情况。否则,一旦涉诉,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院判决】
驳回邵某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