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9年新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获取的前面没有限定词,应该包括从其他政府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
这从该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可以印证。
只是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在公开的方式上会有所区别。这一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