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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怀玉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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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0-10-28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 颜怀玉律师团队

在所有买卖合同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买卖合同,即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此类合同适用对象仅为动产。

一般而言,动产在完成交付以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而所有权保留意味着,交付后,动产的所有权暂时保持不变。因其特殊性合同法对单独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所有权买卖合同一旦完成交付,风险与孳息即可转移,买方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也要承担动产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保留所有权减少了出卖人的风险,对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几种情形做了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发生几种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此几种情况出卖人都是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而且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不但对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出卖人权利作了规定,也兼顾了买受人的权利,对取回标的物的回赎与再出售作了规定,买受人可在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买受人不回赎,出卖人才可再次出售,此时售价高于原价格:所得收益归买受人。售价低于原价格:买受人补足差价,除非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再次出售之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除外。

四、出卖人并非所有情况下皆可取回出卖物,合同法也规定不得取回的情形,如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又或是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是不能主张取回出卖物的。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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