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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梅律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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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0-10-22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对特定人(到达了解时生效);对不特定人(作出时生效)。

  3、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标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4、内容具体而确定,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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